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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横镇私人建房规划审批办法

作者:佚名 浏览: 发表时间:2006-07-18 10:17:47 来源:六横镇政府网站
各社区:
    为加强私人建房规划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舟山市普陀区城区私人建房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批转舟山市普陀区私人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订本办法:
一、规划的选址、编制与审批
    1、农居点的选址(建房地块)必须符合村镇规划和六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总体规划。
    2、农居点规划由各村申报,经社区审核后报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规划编制,报镇政府同意后予以实施。
二、规划审批条件
    1、台门、峧头、龙山、双塘主要街道两侧私人建房一般不予审批,但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为危房的或破损严重、居住条件恶劣的可申报原地建房或易地建房。
    2、集资房、联建房、单家独院建筑的居住户加层一般不予报批。若已建层数低于原批准层数且对周围住宅无影响的,经设计资质单位认可,可申请加层到原批准层数。个人住宅的建筑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建筑面积,不予报批房屋加层。如原是平顶屋面的因隔热防漏需要(包括渔农村个人住宅)且对周边环境无影响的,可以申请加盖耸顶屋面。但集资房、联建房需经该幢楼房所有居住户同意才能报批。
    3、各农居点建房申请人原住房宅基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明显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房屋陈旧居住确有困难的,准予审批建房。
    4、因规划需要改造、拆迁、迁移,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村民准予申请建房。
    5、符合分户批地条件、缺住宅的农村村民准予申请建房。
    6、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归正人员及其他人员未享受货币住房补贴或实物分房的,在落户村有宅基地的可申请建造住宅用地,其宅基地面积按照农村村民标准执行。已享受房改政策的,原籍地有住宅的,该住宅不办理报批建房手续,若该住宅经鉴定属危房,可按原有建筑面积进行解危改造。
    7、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落户村有宅基地的可申请建造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按农村村民标准执行。
    8、镇外人员在本镇购买私人住宅(不包括商品房)的,申请建房,必须先办理好住房过户手续,方可根据土地办理的出让用途,占地面积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人口计算,办理相应的建房手续。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批私人建房:
    ⑴2006年4月1日起,选址不在规划农居点范围内或无农居点规划的村,未确定农居点村,必须严格控制土地审报手续;
    ⑵已有住房且达到规定面积的;
    ⑶已审批宅基地转让给他人的;
    ⑷夫妻离婚,一方因财产分割造成无房(视作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⑸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宅基地的;
    ⑹农村外嫁女、户籍已农转非的原农村村民其配偶方已拥有宅基地或工作单位已分配住房(包括享受货币分房),再申请宅基地的;
    ⑺相邻权有纠纷的;
    ⑻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的;
    ⑼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10、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二年内竣工。因特殊情况确无法按期竣工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延长竣工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竣工期限届满,建房户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或获准延长竣工期限届满仍未竣工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
    11、村民建造住宅,属于批准拆旧建新的,原宅基地交还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使用权,原有房屋及其他设施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12、户籍在本镇的村民(包括小集镇户口)原住房宅基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达到规定标准,又在本镇区域内购买他人房屋的(不包括商品房),该购置的房屋不予审批,若原住宅退还村集体,该购入的房屋办理好过户手续后可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13、私人建房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必须达到。
    ⑴南北朝向:规划区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与间距之比不小于1:1.15-1.22之间;
    ⑵东西朝向:规划区东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与间距之比不小于1:1-1.15之间;
    14、参军人员、归正人员及子女在校就读户口迁往就读学校等还未落户分配工作,可按在册人口家庭人数随户主申报审批私人建房。
    15、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登记结婚的大龄青年可以增一名额家庭人数申请私人建房。
    16、低于2.2米的架空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17、村民住宅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面积标准:大户(5人以上含5人,独生子女增1名额计算),使用耕地的不得大于125m2,使用非耕地的不得大于140m2;中户(3-4人)使用耕地的不得大于100m2,使用非耕地的不得大于120m2;小户(2人以下含2人)使用耕地的不得大于80m2,使用非耕地的不得大于100m2;拆迁户大、中、小户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按六横镇拆迁安置办法执行。
    18、村民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大于宅基地面积的80%。
    19、村民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大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40m2,中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40m2。
    20、村民住宅建筑层数一般不高于3层(包括架空层),一层层高应不大于3.6m,楼层层高应不大于3m。
    21、加盖耸顶屋面坡比(从顶层檐口起坡计算)控制在1:0.48以下。
    22、三层以上(含三层)的私人建房的施工图应委托有设计资质单位进行设计,由施工资质单位或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
三、建房审批程序
    1、建房户(包括新建和改建、扩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经集体讨论同意后,填写《舟山市城市规划区私人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和《城乡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并由村负责人如实填写意见后并经社区审核上报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2、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六横土管所派员到实地进行踏勘,对私人建房所报材料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农居点规划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由镇规划办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并由六横土管所将《城乡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报区国土资源局、区人民政府审批。
    3、完成审批程序后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及附件。
    4、建房户在领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及附件、已批准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私人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经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的《城乡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后,经镇规划、土管部门放样定位后方可动工建房。由村、社区监督,建房竣工后由村、社区出具联系单,交规划、土管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验收合格证。
本办法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规案件或本办法出台前的未处理过的违规案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人民政府
        2006年3月28日
六横镇私人建房规划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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