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惠政策 (1)从2002年1月1日起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办个私工业企业(不包括水产品加工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当年和第二年按实缴国税的50%、实缴地税的全部为标准,由镇财政奖励给企业主;第三、第四年按第二年国税实际应缴的50%为基数,环比递增5%,超过部分镇财政按实缴国税的25%奖励给企业主,地税按第二年应缴数的50%为基数环比递增5%,超过部分由镇财政奖励给企业主。 (2)已办个私工业企业,按2001年度缴纳入库的地国税为基数,四年环比递增5%,超过部分,地税的全部、国税的25%为标准由镇财政奖励给企业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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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已办水产企业,按2001年度缴纳入库的地、国税为基数,地税总额不满5万元的,其奖励基数按5万元计算。如岛内老企业合并的,基数按合并后各企业的基数相加数之和,四年内环比递增10%,超过部分由镇财政奖励企业主相当于地税额的75%,国税留地方25%部分的75%由镇财政奖励给企业主。对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保证环比递增10%,超过部分实行一厂一策的奖励政策。 (5)建筑房地产业,以2001年度为基数,四年内环比递增10%,超过部分30%由镇财政奖励给企业主。 (6)第三产业,实缴地税入库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2001年为基数,四年内环比递增5%,超过部分30%由镇财政奖励给企业主。 新办建筑房地产业,当年和第一年实缴地税入库在10万元以上的相当于地税总额的30%由镇财政奖励给企业主,以后二年享受老企业政策。 (7)其它行业实行一户一策政策。 (8)以上所述的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织起来的,原有企业分设、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从区外回迁的工业企业以及经法院公开拍卖取得产权的工业企业,可视作新办企业。 (9)以上所列的地方各税均不包括城市和农村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文化建设事业费、兵役义务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本文下达以后国家新开征的各项税、附加、基金(费)。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指由我国所得税分配体制的改革,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地方按50%分享,2003年地方按40%分享,2004年以后分享比例待定。 (10)镇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奖励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重点技改项目,对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奖项目设备投资部分的1%,同时除享受区委[1998]26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外,报经批准,减半收取城镇建设配套费(未在规划区内的免收)。 (11)镇个私经济贷款担保公司,重点为私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各金融部门在贷款担保融资、配比上要达到1:6以上。 (12)对个私企业引进开发生产的新产品,获市级、省部级、国家级鉴定的且两年内产品销售收入均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引进人(单位)或开发人(单位)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 同时积极鼓励重点企业加速推行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现代化管理和IS09000系列标准。 (13)凡外地来本镇兴办实业的企业主、私营企业聘用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和各类大中专毕业生视同本镇居民,其子女就学、就业、居住等待遇与本镇居(村)民一视同仁。对外地聘任到本镇企业工作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特殊技术人员,且对企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镇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